内蒙古让“负面清单”发挥正面效应
摘要:内蒙古财*厅日前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*采购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负面清单》),明确56项205条禁止性条款,划定*采购各参与方的行为“禁区”,以期为该地区优化*采购营商环境带来正面效应。
本报讯记者昝妍报道内蒙古财*厅日前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*采购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负面清单》),明确56项205条禁止性条款,划定*采购各参与方的行为“禁区”,以期为该地区优化*采购营商环境带来正面效应。
首先,《负面清单》为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、制定采购需求、设置评审因素、评审过程、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、采购执行等方面标识了*采购活动的行为“底线”。如,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、禁止擅自提高采购标准、禁止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、禁止不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、禁止未依法及时签订合同、禁止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、禁止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等。
其次,《负面清单》对供应商在执行法律法规、诚实守信、认真履约、维护公平竞争等八个方面架起“高压线”。如,禁止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、禁止供应商串通投标、禁止供应商在监督检查和行*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。
再其次,《负面清单》对*采购评审专家在入库、评审前、评审中、评审后等环节不能踩的“雷区”同样作出了详细规定。如,禁止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、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禁止私自接触供应商、禁止记录或带走任何评标材料、禁止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、质疑、投诉等法定义务等。
最后,《负面清单》还对各级财*部门在滥用职权、违规设置和考核集采机构、违规处理投诉、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等四个方面也拉起了“警戒线”。如,禁止各级财*部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备案事项,禁止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,禁止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,禁止未在省级以上财*部门指定的*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、联系部门、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。
内蒙古财*厅*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负面清单》坚持“法有禁止不可为”原则,明确规定了*采购工作中的禁止性条款,方便*采购各参与方快速查询并自我约束,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*采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。此外,《负面清单》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做了重点明确,这是落实《深化*采购制度改革方案》中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;对*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,表明了*采购监管部门对规范*采购活动、优化*采购营商环境的决心。
《负面清单》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
来源:中国*采购报
标签:*采购负面清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