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*采购如何开展?山东从十方面进行规定
摘要:山东省财*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2021年省级*采购和*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20〕3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就2021年*采购和*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山东省财*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2021年省级*采购和*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20〕3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就2021年*采购和*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《通知》指出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采购《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内项目,以及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外且同一“二级品目”(例如A0201、A0202为二级品目)累计预算金额150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(按照《山东省*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编码编制),均应当编制*采购预算。
《通知》对*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,其中,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“二级品目”的货物、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(含)的,应当选择“公开招标”方式。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(400万元)以下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,自行选择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,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。
关于代理机构的选择,《通知》列出了四种情形,一是“采购代理机构”应当选择“省*采购中心”的情形;二是“采购代理机构”可选择“省*采购中心”,也可选择“社会代理机构”的情形;三是“采购代理机构”可由“省*采购中心”变更为“社会代理机构”的情形;四是“采购代理机构”可选择“无”的情形。每种情形下则包含多种符合该情形的项目。
在采购进口产品方面,《通知》强调,*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,属于《山东省*采购进口产品目录(2020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进口产品目录》)内的,预算单位备案*采购计划时可直接在“进口产品”栏选择“是”,并关联选择相应进口产品品目;属于《进口产品目录》外的,预算单位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“山东省*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提出采购申请,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,经省财*厅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。
根据《通知》,拟续签合同的项目。凡符合《山东省财*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*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16〕45号)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,预算单位在实施采购前,通过“山东省*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?“公文流转”?“方式变更”模块,自行关联初始合同和上年度合同,准确填写相关起止时间,自行续签合同即可,省财*厅和主管预算单位不再审核。水、电、暖、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。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供应商,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,预算单位通过“山东省*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?“公文流转”?“方式变更”模块变更方式后,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。具备竞争性条件的,预算单位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。符合这两种情形的项目,预算单位执行*采购预算时,可选择自行签订合同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要求,参加*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,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我省*采购相关要求编制*采购预算,在备案*采购计划后,通过“山东省*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进行采购方式变更。
各预算单位开展*采购活动时,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、节能环保、中小企业、监狱企业、残疾人福利企业、贫困地区农产品等相关采购*策。
凡采购对象、渠道、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,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,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,预算单位无需编制*采购预算,具体项目执行通过纸质“涉密采购备案表”备案采购计划。
关于*购买服务预算编制,《通知》规定,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省直部门,应当在预算“二上”前,根据目录范围编制*购买服务预算。未列入*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,单位不得编制*购买服务预算。目录导入后,年中不得随意变更。对购买服务项目属于《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内或者购买金额超过150万元(含)的,应当同时编制*采购预算。不具备行*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*购买服务主体,不得开展*购买服务活动,其采购服务项目应当按照*采购相关规定,编制*采购预算。
对于预算编报及执行时间,《通知》指出,*采购预算编报日期截止到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21年省级预算后5个工作日。在此期间,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、合理评估、认真填报,确保*采购和*购买服务预算编全、编实、编准、编细。未细化的*采购预算,需由省财*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以年中追加预算方式予以调整后,方可导入“*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实施。年初*采购预算应当于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并备案*采购建议书,年中追加*采购预算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*采购合同。以采购计划为基础的采购意向,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展前公示至少30天。
来源:*采购信息网
标签:*采购*购买服务